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健全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以学分作为学习的计量单位,衡量学业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必须取得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用学分绩点衡量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各二级院系部应科学地按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制定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专业特色的学分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毕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生在校期间需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对于未达到总学分要求或必修课不合格的学生,可推迟毕业,学习最长期限为七年,其学制均按基本学制计。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创业、服兵役、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办理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所修学分一并保留。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七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2.选修课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制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限制选修课指在专业范围内,为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而开设的能力拓展课程;任意选修课指为进一步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发挥特长、挖掘潜能,提高学生适应社会能力而开设的专业类、兴趣类等辅助课程。
第八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规定本专业毕业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各类课程的学分数、每学期学分数。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学分与学时规定如下:
1.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理论课、理实一体化课程、工学一体化课程原则上18学时计1学分;工学交替、岗位实习原则上以1周为1学分;军训、入学教育、毕业课题(或毕业教育)等,以1周为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 0.5 学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取舍。
2.三年制专业总学分原则上应在160-180学分之间,五年制专业总学分原则上应在260-280学分之间,六年制专业总学分原则上应在330-350学分之间。其中限制选修课不高于20学分、任意选修课不高于10学分,具体各专业总学分数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九条 学分绩点用于学生学习质量的评定,是学生综合排名、评定奖学金、选拔优秀学生重要依据。
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习质量依据学分绩点进行衡量。
第四章 课程的修读
第十条 学生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对有先后顺序的课程,应按序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按规定参加必修课和选修课的修读,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旷考”,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对每门任意选修课(可跨二级院系部选修、包含第二课堂)的选修人数要求:原则上任意选修课不少于30人,否则该课程停开,个别课程虽达不到人数要求但确有必要开班时,由开课二级院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院同意后方可开设。
第十四条 学生按学院规定,到校外学校交流修读课程和选修学院网络课程,学院承认其成绩并记选修课学分;如果多次选修同一门网络课程只计一次学分。
第五章 重修、缓考
第十五条 必修、限制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且补考不合格的需重修。重修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安排线上重修或线下重修进行。重修成绩合格后取得规定的学分,学生在一学期内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门。
第十六条 任意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直接重修,也可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于考试之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和二级院系部教学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备案。对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学生应在该门课程再次开设学期提出申请参加课程的学期结束考核。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或者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注明“旷考”字样,必须重修。
第六章 学分转换与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市级、省部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和文体比赛等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可申请学分认定转换相关课程学分,对应课程以 85分、90分、95分计,同时参加相关课程考试的,以较高的成绩计算学分;学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证书等,可申请学分认定转换相关课程学分,对应课程以85分计。上述全部认定转换所得总学分原则上不超过30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级全日制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