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团工作
临沂市技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认真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强化责任,规范管理,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国家资助。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确保受资助学生及时获得资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是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
1.对系部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对全院所有学生资助基本信息的审核;
3.对学生人数的核定、学生资助资格的审核;
4.资助计划、各种信息及报表的上报;
5.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生资助款发放审批手续;
6.组织学生办理并发放学生资助银行卡;
7.负责资助款发放数据的审核、监督、督办;
8.负责学生资助所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9.负责与学院相关处室以及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联系与沟通,协调解决资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五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国家资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1.建立资助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接受纪委监察的监督;
2.资助资金到账后应及时通知学生工作处办理资助金的审批发放手续;
3.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学生资助发放审批表及发放名册、学生本人收款账户信息、助学金审批表及名册及时办理国家资助。
第六条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全程纪律监督。
第七条 系部负责根据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审计处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工作。
系部负责认定学生的资助申请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公示受资助学生名单,并将学生资助资料报送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
第八条 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提出资助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资助资格认定责任、认定条件和认定工作程序:
1.受助学生资助资格由各系部组织认定,本着谁认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凡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资助对象,若因把关不严对学院资助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
2.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8)其他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情形。
受资助学生应至少符合以上情况之一,此外,还必须全部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努力学习,各科成绩合格;
(4)生活简朴,注重个人修养。无吸烟、酗酒、迷恋上网和使用奢侈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
3.学生资助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1)资助政策宣传
每学年开学前,学院、系部、班主任等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自愿申请
符合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自愿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3)班内评选公示
各班汇总申请材料,根据申请条件进行公开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班级内公示三天。
(4)系部初审公示
班主任将评选名单报送系部,系部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初审名单,并形成会议纪要。初审名单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系部将受助学生助学金申请材料以及会议纪要报学生工作处存档。
(5)学院审核公示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系部报送的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报学院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名单公示五天,接受师生监督。
(6)名单上报
公示无异议,学院将受助学生信息上报至临沂市人社局,人社局审核批准后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助学金汇至学院账户。学生工作处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由学院财务审计处将助学金直接打到学生的银行卡上。
第十条 学生申请资助应如实提供的相关材料:
1.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或建档立卡证明、低保证明等;
2.户口簿索引页、户口簿本人页;
3.身份证复印件2份。
16周岁以下学生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带省公安厅印章)、家庭监护人页、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建立健全《学生电子学籍名册》和《国家资助学生名册》,两种名册各一式两份,一份报送财务审计处,一份存作档案。两种名册是资助工作备查、资助计划上报、资助款发放数据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银行卡的办理、发放与管理:
1.银行卡的办理。受资助学生通过资格认定后,学生工作处组织学生办好学生资助银行卡,同时在办理学生资助款发放审批手续时,一并将学生收款银行卡电子信息提供给财务审计处。
2.银行卡的发放。银行卡办理好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分发至各系部。各系部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由学生本人领取、本人签字,严禁代领代签。
系部辅导员应对未发出的空卡进行清理,并及时退回财务审计处保存。学生因事未领取的,学生返校后,由系部出具证明,学生本人凭证明和身份证到财务审计处领取,并将领取的银行卡号报系部辅导员登记。因学生流失、休学、退学等原因未领取银行卡的,系部辅导员应在一周内核实后报财务审计处,由财务审计处到经办银行统一办理销户手续。
3.银行卡的管理。受助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如不慎丢失,应马上到经办银行挂失后进行补办,并将补办的银行卡号及时报系部辅导员做好登记。若不报或上报不及时,所造成本人资助款发放不到位或者发放错误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资助款的发放依据、审批程序及发放:
1.资助款的发放依据:学生资助款发放必须依据上报的计划数中的实际在校生人数发放。
2.助学金发放审批工作程序:资助专职人员在资助发放审批表上签字→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分管资助工作院领导签批→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签批→院长签批→财务审计处审核发放。
3.学生资助款由财务审计处通过国库支付方式电汇至学生银行卡内。受资助学生及时查询助学金发放是否到位,有疑问应及时上报系部辅导员。学生资助款一律不准以现金方式发放。
第十四条 为保证学生的资助款准确及时发放到位,各系部应在每月初将本系部学生异动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系部辅导员应按月做好学生的异动清理,及时在网上提交。在规定时间内,若系部有学生异动但没上报学生异动名单的,该系部学生资助金不得发放,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国家资助或发放资助款:
1.已确定学生自动退学或已经行文取消学籍的;
2.已转学的;
3.因当兵入伍或休学保留学籍的;
4.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的。
第十六条 因学生流失等原因未发放的资助款,经核实无误后及时退还财政。
第十七条 各系部建立班级学生资助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加强对资助全过程的监督。
学生工作处要进一步加强对资助工作举报管理,建立校园网资助举报信箱,保证举报信息畅通,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对举报信息要如实登记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要充分利用学院宣传阵地,加强对资助政策的宣传。
系部要充分利用主题班会等活动对受资助学生进行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国家资助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十九条 在资助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助材料,以学年为时间单位、分系部分类建档留存。档案材料如下:
1.学生本人填写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受助学生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材料;
4.系部关于受助学生资格认定的会议纪要;
5.电子注册名册、学生国家资助发放名册、发放签名表;
6.成立有关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文件;
7.有关研究资助工作的会议记录;
8.各种资助计划报表、审批表、汇总表;
9.各种资助政策文件;
10.资助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11.资助宣传资料等。
第二十条 学院将资助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资助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把关不严,出现多报、少报、错报或漏报等情况的,相关系部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不予评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