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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技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临沂市技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临技政办字〔201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工作处是学院主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与学生学籍相关的管理工作力度。

各系部主任是系部学生学籍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主任是具体责任人。辅导员负责处理系部学生学籍管理日常事务。班主任负责录入、核实所管理班级学生学籍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章专业和学制、学习年限

第三条学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要求,设置全日制专业。

第四条学院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学制年限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中级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两年。

(二)高级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或3年+2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下同)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到中级工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学制为两年。

(三)预备技师: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六年(或3年+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四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到中级工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全日制高职院校相近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本科院校毕业生,学制为二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招生,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全日制学籍,并建立全日制学生学籍档案。招收企业职工、社会人员等开展非全日制技工教育的,注册为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招收各类人员开展短期职业培训的,不得注册为我院学籍。

第六条学院新生,须身体健康,完成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习能力水平。

第七条学院实行春、秋两季招生。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在办理完相关入学报到手续后,由招生就业处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报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临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办理招生录取手续。由学生工作处指导系部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准确、及时完成电子学籍注册,按程序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取得正式学籍。

春季新生学籍注册截至日期为4月10日,秋季新生学籍注册截至日期为9月30日。

第九条系部应当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同一学生同一时间段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第十条学院将逐步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系部每月初集中考勤一次,班级每日考勤,学院不定期抽查。有条件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学院的信息化建设,采用信息化考勤系统,确保学生真实在校。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技工院校注册管理系统,在每学期结束前统一汇总学籍信息变更情况并做好存档。

第十二条系部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完善的学生纸质学籍档案。档案须分年级、专业并按学籍编号一次性建立,基本内容包括:录取新生登记表、基本信息表、学期考核表(含学科成绩、操行考核、实习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材料、体检表、学籍变更情况材料、毕业生登记鉴定表、报到证存根联及其他需要保留的材料。

第四章成绩与考核

第十三条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学院和系部要逐步加强对学生考核成绩的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信息化考核系统。考核成绩是确定学生是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也是系部选拔学生干部、评先树优、评审奖学金、推优入团入党、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可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操行考核由班主任负责组织,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操行考核按学期记载并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

第十五条学业考核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相关规定负责组织,成绩按学期记载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个人申请,相应系部、学生工作处研究核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在某一专业范围内有特定专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就业或长远发展的;

(二)学生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具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结果),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

(四)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发生变化,系部征得学生和监护人同意调整专业的。

第十七条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由相关系部、学生工作处研究核准。

第十八条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本校选择专业。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学年开始,学生工作处不再受理因学生转专业的“学籍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在不改变培养层次、学制及专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学。接收院校必须具有与被接收学生所学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办学资质。

第二十条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经学院和转入院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和转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技工院校注册管理系统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习未满一学期,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六章变更培养层次

第二十二条一、二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相关系部、学生工作处核准,可以变更培养层次,学习年限依据入学学历,相应变更。

变更到预备技师层次的,完成省人社厅备案手续后,方可变更。

(一)学生因参加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单招考试),需变更培养层次的;

(二)学生因参军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培养层次的。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律规定外,学生因疾病(具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结果)、依法服兵役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离校超过三个月而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办理休学一般不超过2次,总时间不超过一年;依法服兵役的可延长至2年义务兵服役期结束。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经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经系部报请学生工作处核准,明确离校和返校时间。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在读学生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和评先树优的资格。学院不承担其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办理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系部提交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的学生,经系部审查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取消其学籍和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准予退学或责令其退学:

(一)学生一学年补考后仍有应修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二不及格的

(二)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5天,累计旷课10天以上的;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不是依法服兵役,超过两次休学或休学时间合计超过一年的;

(五)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的;

(六)严重违反纪律,屡教不改的;

(七)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经劝说无效的;

(八)其他原因经学院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系部负责审核退学学生的相关申请材料,并组织学生、学生家长(监护人)、班主任当面核实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经相关处室会签后报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学生在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后,其学籍予以注销。学院可发给学生相关学习证明。

第八章实习

第二十八条我院学生实习应按照临技政发[2017]12号《关于印发<临沂市技师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跟岗实习由教务处,顶岗实习由招生就业处,会同相关系部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责任、保障三方权益。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学生实习报告由系部保管,实习记录和考核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学生的实习工作和实习过程进行监管。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九章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习考核鉴定合格、操行总评成绩合格者,经系部审查和学院审核后准予毕业。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院可评为“优秀毕业生”,记入学生档案。“山东省技工院校优秀毕业生”占全校毕业生的比例不超过5%。

第三十三条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合格者,发放毕业证书;补考仍不合格者,毕业一年内,允许学生回校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可补发毕业证书。经两次补考仍不合格者,经系部审查和学院审核后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每年分春、秋两季进行,春季毕业生毕业手续办理截至日期为前一年的12月31日,秋季毕业生毕业手续办理截至日期为当年的5月15日。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学生毕业信息,通过全国技工院校注册管理系统进行毕业处理,自动生成毕业证书编号。

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毕业证书经学院盖章后,按规定分别到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临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毕业验印手续。毕业证书可在“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在线查询。

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办,由学生本人持学院证明,到办理毕业证书验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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