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团工作
临沂市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临技政办字〔201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注册在籍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改错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责令退学、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未成年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原则上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帮助教育其改正错误。
每名学生在籍在读期间的纪律基本分为10分。学院和系部将纪律基本分作为学生评先树优和推荐就业的重要指标。每次给予学生通报批评或处分(除开除学籍或责令退学外),分别对应扣减该生的纪律基本分。通报批评1分/次、警告2分/次、严重警告4分/次、记过6分/次、留校察看10分/次。学生纪律基本分扣减到0分者,学院给予该生同专业留级一年处理;学生纪律基本分扣减到负分者,学院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或责令退学。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的。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
(六)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七)酒后寻衅滋事的;
(八)应当予从重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煽动、教唆、威胁、组织校内外人员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持械伤人的;
(三)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或传播校园贷、套路贷的;
(四)恶意诋毁学院或师生声誉形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办公、教学、科研、实训、重要活动等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未向班主任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连续旷课达5个教学工作日,累计旷课达到10个教学工作日的。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情节较轻,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参与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持械伤人的;
(三)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五)未向班主任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连续旷课达5个教学工作日的,累计旷课未超过10天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二)住宿生不遵守夜间封校管理制度,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校园外出的;
(三)拒不服从学院教师或管理人员教育管理的;
(四)侮辱、谩骂、威吓、诽谤、诬陷、骚扰他人的;
(五)为相关部门或单位调查提供伪证的;
(六)在校内外酗酒、赌博的;
(七)在学生公寓、实训车间、教学楼等室内抽烟,拒不改正的;
(八)未向班主任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连续旷课达3个教学工作日,累计旷课未超过5天的。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在校园内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丢乱扔的;
(二)在校园室外公共场所或校园周边吸烟的;
(三)男女同学之间在校园内交往不文明的;
(四)未向班主任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超过1个教学工作日的;
(五)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学生因违法违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系部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工作处、系部进行调查。
调查工作应当在五个教学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系部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告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知道事实真相的教职工、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部报请学生工作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临沂市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违纪处分决定书由系部或学院按照违纪处分权限分别行文公布,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当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系部记录在案,并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系部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毕业前可经本人申请,按照违纪处分权限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学生的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当归入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成长档案。
第十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但留级处理不变。
第十六条对无视学院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学院教育管理的学生,若不适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系部可按有关程序报请学院作出责令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被开除学籍或责令退学的学生,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在学院处分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离校手续并将学生带离学院。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对学生进行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九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主持调查的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是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和共青团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学院或系部党团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内或团内处分。
第二十一条系部或学院在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后,应当通过班主任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通报相关违纪事实和处分处理决定。学生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应积极配合系部或学院的教育管理工作,妥善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和经济民事责任,概由学生自行负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