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团工作
(2019年5月24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表彰奖励评审体系,激励学生热爱集体、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促进学生的知识、技能、素养协调发展和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注册在籍在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表彰奖励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1、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2、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3、公开、公平、公正;
4、实行定期评选表彰与及时评选表彰相结合;
5、依照奖励条件、办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奖励项目
第四条个人荣誉称号有:
1、优秀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山东省技工院校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两项荣誉不交叉评选。即:申请评选“优秀学生”的不得同时申请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申请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不得同时申请评选“优秀学生”。
第六条评选数量:
1、优秀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总名额按照系部现注册学籍学生的10%掌握,小数点后有余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执行。
2、优秀学生干部: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总名额按照系部现注册学籍学生的5%掌握,小数点后有余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执行。
3、山东省技工院校优秀毕业生:从当年全体毕业生中评选,总名额不得超过全部毕业生的5%。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申请表彰奖励的学生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举止言谈文明;
4、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达到班级前50%;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和学生工作,表现突出;
6、年(学年)度无补考、无违纪处分、无欠缴学院相关费用等记录;
7、在广大学生中具有较强的榜样示范作用。
第八条申请“优秀学生干部”表彰奖励的除应满足“优秀学生”的所有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积极、主动、热情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工作能力强,能大胆管理,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操行等级优秀,工作成绩突出。
第四章评审办法
第九条学院设立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各类学生表彰奖励项目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学院评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任,相关处室、系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团委),具体负责全院各类学生表彰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各系部应成立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由系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为分管领导、辅导员、团总支书记、教务员、师生代表等,负责本系部学生表彰奖励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在每年三四月份组织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如下:
1、经班主任老师审核后,学生个人向系部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提出评选申请;
2、系部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按照学生工作处(团委)下达的名额组织民主测评、酝酿、考察、评审和公示后,报系部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推荐名单;
3、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汇总系部推荐名单,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山东省技工院校优秀毕业生”由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学院将积极宣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山东省技工院校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并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参加相关评先树优活动。
第十四条学院或者委托各系部举行活动隆重表彰上年(学年)度的优秀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休学超过半年的学生不再参与评选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各类比赛获奖表彰根据比赛成绩单独设奖。对在技能大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道德品行、顶岗实习等领域产生良好影响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优秀学生个人或优秀学生集体,可以由其所在系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名申报,由学院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系部可自行设立其他荣誉称号奖励学生,但应包括与学院相对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